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請本局督導所轄各級學校加強宣導及落實保障身心障礙學生申訴權益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發佈日期 :
2021-11-23
公告分類 :
法規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11月19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00151929A號函辦理。
二、 查「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第5條規定,各級學校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除特殊教育學校準用前條規定辦理外,應由學校原設立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中,增聘特殊教育專家學者、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它特殊教育專業人員擔任委員。復依第6條規定略以,學校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事宜時,應依學生個別或家庭需求提供相關輔具及支持服務,並得指派專人協助。
三、 請各校依據身心障礙學生之個別特殊需求,加強宣導申訴機制,及時提供渠等所需之相關協助,俾以暢通申訴管道,確實保障特殊教育學生之權益。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11月19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00151929A號函辦理。
二、 查「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第5條規定,各級學校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除特殊教育學校準用前條規定辦理外,應由學校原設立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中,增聘特殊教育專家學者、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它特殊教育專業人員擔任委員。復依第6條規定略以,學校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事宜時,應依學生個別或家庭需求提供相關輔具及支持服務,並得指派專人協助。
三、 請各校依據身心障礙學生之個別特殊需求,加強宣導申訴機制,及時提供渠等所需之相關協助,俾以暢通申訴管道,確實保障特殊教育學生之權益。
瀏覽數: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