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重申針對兩岸教育交流活動,學校應要求所屬人員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相關法規,以及現行兩岸政策規範辦理,請查照。
發佈日期 :
2021-11-24
公告分類 :
轉知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11月18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00151253號函暨教育部110年11月9日臺教文(二)字第1100154862號函(如附影本)辦理。
二、 請確依法規辦理,審慎檢視交流對象與程序,確保兩岸正常有序之教育交流。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11月18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00151253號函暨教育部110年11月9日臺教文(二)字第1100154862號函(如附影本)辦理。
二、 請確依法規辦理,審慎檢視交流對象與程序,確保兩岸正常有序之教育交流。
瀏覽數: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