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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加強宣導及落實保障身心障礙學生申訴權益案

作者 : 特教組長 發佈日期 : 2021-11-29 公告分類 : 法規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11月23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00157183A號函辦理暨本局110年11月22日中市教特字第1100092464號函諒達。
二、 請各校依據107年8月24日修正通過之「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特殊教育學校以外之各級學校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由學校就原設立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中,增聘至少2人與特殊教育需求情況相關之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擔任委員;其任期不受前條第4項及學校原設立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相關規定之限制。復依據第13條之規定略以,學校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事宜,應依學生個別或家庭需求提供相關輔具及支持服務,並得指派專人協助。
三、 另請各校依據身心障礙學生之個別特殊需求,加強宣導申訴機制,及時提供渠等所需之相關協助,俾以暢通申訴管道,確實保障特殊教育學生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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