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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花東地區地震頻繁,為確保學生身心安全,請確依學生輔導法辦理學生輔導工作

作者 : 輔導組長 發佈日期 : 2022-09-29 公告分類 : 轉知
依據學生輔導法第7條略以,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遇有明顯有輔導需求之學生,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等資源,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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