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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育部於111年2月11日修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作者 : 生教組長 發佈日期 : 2023-02-01 公告分類 : 轉知
有關教育部於111年2月11日修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一、依據本局111年2月25日中市教學字第1110014080號函及台中市教師職業工會112年1月16日(112)中市教職字第1120000009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法」第3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教師負有「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及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略以,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宜依循民主參與之程序,經有合理比例之學生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行政人員代表參與之會議討論後,將草案內容以適當之方法公告,廣泛聽取各方建議,必要時並得舉辦公聽會或說明會,且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發布實施。學校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參考學生、教師、家長等之意見,適時檢討修正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三、為落實教育基本法維護學生相關學習權,保障親師生權益,請貴校確依上開相關規定訂定「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落實學生輔導與管教,並提升教師正向管教、班級經營與專業素養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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