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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學校衛生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學生請勿違法吸菸、飲酒、嚼檳榔,提供者同樣違法。

作者 : 衛生組長 發佈日期 : 2025-01-06 公告分類 : 最新公告,學生,法規
依《學校衛生法》第 24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全面禁菸;並不得供售菸、酒、檳榔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91條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吸菸、飲酒、嚼檳榔。任何人均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第43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販賣、交付或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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