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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全國孝行獎 暖心孝行楷模 歡迎踴躍推薦

作者 : 訓育組長 發佈日期 : 2021-01-29 公告分類 : 最新消息
五、選拔孝行楷模
(一)選拔標準
1.凡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於臺、澎、金、馬地區,不分性別、年齡、職業,其孝行合乎選拔標準,且3年內無不良紀錄者,得為被推薦人。
2.被推薦人應具有下列具體孝行事蹟之一,經證明屬實,足堪他人表率者:
(1)在日常生活中,盡力照顧父母、尊親屬,不畏辛勞並持續數年。
(2)運用資源或親自照顧失能父母、尊親屬,鼓勵或積極幫助其恢復重建或維持自理能力。
(3)暖心陪伴父母、尊親屬,除照顧身體健康外,體貼其心理,鼓勵並協助其自我實現。
(4)其他特殊事蹟,由己及人將關懷父母、尊親屬之作為,推廣至里鄰社區、團體互動。
3.前項所列具體孝行事蹟,係與家屬共同完成者,得並列為孝行楷模。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被推薦人:
(1)曾獲本獎項。
(2)同一孝親對象家庭曾獲本獎項。
(3)5年內相關孝行事蹟曾獲中央部會表揚。
(二)選拔流程:區分初選及複選2階段辦理(選拔流程參閱附表1)
1.初選: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1)名額:直轄市、縣市總人口數100萬以下人者,1名;100萬~170萬人者,2名;總人口數170萬~240萬人者,3名;總人口數240萬~310萬,4名;總人口數310萬以上,5人。(附表2)
(2)推薦單位及送審資料:
A.鄉(鎮、市、區)公所、各級學校或團體為推薦單位,受理推薦截止日期為110年3月15日。
B.推薦單位應檢附推薦書、孝行事蹟照等相關書表,加蓋推薦單位印信及相關簽章,函送孝行事蹟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初選。
(3)初選單位應組成審查工作小組,其組成人數、作業方式,由初選單位訂定之。
(4)審查工作小組確實查訪瞭解被推薦人與孝親對象平時互動及生活狀況,確認被推薦人是否符合本計畫第五點(一)所定選拔標準、作成紀錄,填寫實地訪查表。
(5)提報初選名單時,應依序檢附下列文件,並於110年4月30日前函送內政部辦理複選(相關文件及照片電子檔,請併送本案承辦人電子信箱):
A.初選意見表(附表3)
B.推薦書、孝行事蹟照及相關佐證資料(同意書、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印、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附表4)
C.實地訪查表(附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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