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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函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召募及運用志工於災區提供服務注意事項

作者 : 輔導組長 發佈日期 : 2025-11-11 公告分類 : 轉知
(一)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對志工辦理基礎訓練、特殊訓練。
(二)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依照志工之工作內容與特點,確保志工在符合安全及衛生之適當環境下進行服務。
(三) 必須具專門執業證照之工作,應由具證照之志工為之。
(四)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
(五) 應依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登錄服務時數。
(六)志願服務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管部分(如:消防救難、衛生保健、環境保護等),應由地方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召募及運用,以達運用效率,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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