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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訂定「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裁罰基準」規定(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並自114年7月22日生效,請查照。

作者 : 教務處幹事 發佈日期 : 2026-07-13 公告分類 : 轉知
一、 依據法務部115年7月7日法廉字第11506001472號函辦理。
二、 旨揭基準業經法務部115年7月7日法廉字第11506001470號令發布,並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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