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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因應醫療(事)機構自本(113)年5月19日起調整為建議佩戴口罩場所,修訂COVID-19感染管制措施有關民眾與醫療照護工作人員佩戴口罩建議及因應作為

作者 : 衛生組長 發佈日期 : 2024-05-31 公告分類 : 防疫專區
1、 宣導民眾進入醫療機構遵循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佩戴口罩可防止呼吸道分泌物散播,惟如2歲以下嬰幼兒或因身體、心理等因素未能佩戴口罩者,於咳嗽或打噴嚏時,應使用衛生紙遮掩口鼻,使用完畢後將衛生紙丟進垃圾桶,並執行手部衛生,以降低病毒傳播風險。
2、 於醫療機構出入口、掛號櫃檯、急診、門診、住院區與網頁等有明確公告、廣播或志工主動關懷等方式,提醒民眾倘有疑似/感染呼吸道傳染病(如:流感、COVID-19)或出現發燒、呼吸道症狀(如:流鼻水、咳嗽或打噴嚏),非必要應避免進入醫療機構;如有必要進入,於有症狀期間及症狀緩解後5日內,進入醫療機構應佩戴口罩。另倘一週內曾與感染呼吸道傳染病者有密切接觸,進入醫療機構亦應佩戴口罩。
3、 醫療機構可依社區傳播風險評估(如:COVID-19疫情)與各單位實務現況(如:院內群聚事件、進入高風險單位),訂定應佩戴口罩之情境與區域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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